靖远县法院:农药过量起纠纷,倾心调解化忧愁
农作物从播种到收获,生长周期长,遇到病虫害种类多,农民买药用药大多依赖农药经销商,如果农药经销商推荐农药配比不准致农产品受损,那农民的损失就大了。
12月11日,靖远县法院综合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因农药过量导致枸杞减产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件来源
枸杞种植户唐某种植枸杞二十多亩。2024年7月2日,唐某到王某经营的农资店购买了价值700元的农药,王某按照惯用标准对农药进行了配比。之后,唐某雇人将配好的农药喷洒于其种植的枸杞地中。几天后,唐某发现枸杞树出现叶片发黄并伴随不正常掉落的情况,立即联系王某,并向村委会反映情况,村委会联系某职能部门实地查看后作出《情况调查》,载明“唐某种植的枸杞落叶、果实变小较为严重,是农药用量过大造成的,属农药药害。”唐某与王某在村委会及相关部门的主持下进行多次调解,均未达成一致赔偿意见。无奈,唐某将王某及其农资店、农资服务公司一并诉至靖远县法院,要求承担经济损失16万元。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阅览卷宗及电话联系当事人的方式详细了解案情后,得知枸杞受损后未及时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导致具体损失无法确定。面对原告唐某的诉苦,被告王某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案件进程一时陷入僵局。经过一番波折,办案团队一行去到被告王某的住所找到了王某,经过耐心地协调沟通,王某表示愿意承担唐某的损失,但唐某主张的损失金额过高,调解处理的难度较大。开庭前,王某因家中有急事不能按时赶来,承办法官出于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从根源化解矛盾纠纷的角度考虑,网上联系被告王某做起了调解工作,王某表示其也是本着相互理解、负责任的态度处理问题,作出了很大程度的让步,也希望唐某能正确对待自己的损失。
法官经走访当地村民,了解枸杞不同树龄的年产量、今年及历年枸杞价格与收购情况,分析了造成原告损失的原因等,向原告唐某耐心细致地分析后,原告唐某也降低了预期,最终,在办案团队和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努力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王某表示一定会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以弥补对原告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
今后,靖远县法院将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以更高的政治站位和更优的履职担当,传递司法温度,诠释法治信仰,做实“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真正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落到实处。
关键词:靖远县,法院,农药,纠纷,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