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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畅瞬肥业生产销售不合格肥料被罚0.1万

发布时间:2023-10-31 23:14:22    来源:复合肥网

近日山西畅瞬肥业有限公司因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被永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0.1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据公开信息显示:山西畅瞬肥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定量生产水溶肥料-含氨基酸水溶肥料10箱,规格是500ml*20瓶/箱,成本价40元/箱。


2023年2月10日以50元/箱的价格发给四川润根农资有限公司王定伦分公司的客户王定伦,货值500元,获利100元。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1日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当事人生产的水溶肥料-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经四川省化工质量安全检测研究院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F2023-6-0111),检验结论为:


经抽样检验,游离氨基酸含量、中量元素含量、钙(Ca)含量、包装标识(产品名称)项目不符合NY1429-2010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和GB18382-202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标准,依据(SCSG-ZY-617-2023)四川省水溶肥料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2023年8月31日当事人发布了召回公告,对涉案的水溶肥料-含氨基酸水溶肥料进行召回,截止目前没有召回到任何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山西畅瞬肥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温牛娃及委托人温丽丽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F2023-6-0111),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3.现场笔录1份,照片2张,证明:2023年8月31日到当事人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4.询问笔录、生产通知单、销货清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不合格产品生产和销售情况。


5.召回公告及照片1份、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对其罚款0.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01万元。

关键词:山西畅瞬肥业,生产,不合格,化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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