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家单位涉不合格化肥案被通报
10月7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六批)暨2023“质量月”专题典型案例。
案例1:鞍山金亿达肥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化肥案
2023年6月,台安县市场监管局对鞍山金亿达肥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化肥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合计4.9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先后生产掺混肥料31吨,并销往本溪、抚顺市的农资经营者处,经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该案经检察机关审查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移交给市场监管部门。当事人采取了召回措施,经查明,货值金额7.9万元,违法所得0.21万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2:本溪满族自治县草河掌镇升民农资商店销售不合格缓释掺混肥案
2023年6月,本溪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对本溪满族自治县草河掌镇升民农资商店销售不合格缓释掺混肥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停止销售,并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合计1.4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明,当事人购进鞍山金亿达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结论不合格的缓释掺混肥3.5吨。案发时已部分售出。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3:朝阳县程某某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肥料案
2023年5月,朝阳县市场监管局对程某某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肥料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合计0.9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ZGNZ”控释掺混肥料未按照控释肥料标准标明养分释放期等信息。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以上三件案例均属生产、销售不合格农资违法案件。
农资安全关系到粮食安全,对农业生产、农民增收有重大影响。市场监管部门对农资市场依法严格监管,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等农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确保广大农民用上放心肥、放心农资,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农资市场经营秩序和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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